如果雷洋事件發生香港,香港是如何處理的呢?
我們知道日前北京一名叫雷洋的男子離家后失聯。警方再度回應稱確認雷洋涉嫌嫖娼,在被帶回審查途中其身體不適,送醫后不治。但此解釋仍然遭到不少網民質疑其死因及警方的執法方式,包括雷洋身上的傷痕從何而來。那么如果雷洋事件發生在香港,香港是如何處理的呢?
1.有20類死亡案件,必須報告給死因庭法官處理
根據香港法律,有20類死亡案件,必須報告給死因庭法官處理,其中就包括:
1)受官方看管時死亡;
2)在具有逮捕或拘留的法定權力的人履行職責的過程中死亡;和
3)在政府部門的處所內死亡,而該部門的公職人員有法定的逮捕和拘留權。
因此,該類案件在香港,首先就應當報告給死因庭,由獨立公正的法院來處理。
2. 哪些人些人應當向死因庭報告呢?
根據法律,當有上述死亡個案發生后,執行官方看管職責的人, 執行看管職責的警務人員和警務處主管以及政府部門主管人員,必須向死因庭法官報告。
3.接到報案后,香港死因庭是如何處理的呢?
向死因裁判官報告后,尸體將被送往醫院或公眾殮房,并由病理學家展開以下程序︰
1)進行尸體外部檢驗---》向死因裁判官提交檢驗結果及死因----》若死因已確定,可建議豁免尸體剖驗,并要求發出埋葬或火葬命令;
2)若未能確定死因,則要求發出尸體剖驗命令,向死因裁判官簡述死亡情況,例如臨床病征、背景等,死因裁判官仔細考慮病理學家提出的報告后,按個別情況發出以下命令︰
A.尸體剖驗命令
B. 批準免將尸體剖驗的命令
C. 埋葬命令
D. 火葬命令
3) 若裁判官不能斷定死因,則會命令剖驗尸體-研究病理學家提交的尸體剖驗報告考慮是否須要進行調查;
4) 倘若病理學家建議剖驗尸體,而死者家屬申請豁免,而又想親身向死因裁判官作出陳述,死因裁判官將于內庭會見家屬,以便決定是否發出尸剖驗命令或批準豁免尸體剖驗。
5) 若死因裁判官決定調查一宗死亡個案,則由警方進行,然后警方向死因裁判官提交調查報告。死因裁判官研究報告后,便決定應否開庭審訊,或征求專家的意見。(當然本案中本身涉及警方,定會命令其它警方或專門機構接管案件,以防利益沖突);死因裁判官亦可發出命令,搜查與死亡個案有關的證據。
6) 根據法律,在突然死亡 、因意外或暴力而死亡和在可疑情況下死亡的情況下,死因裁判官一般會同五人陪審團或在沒有陪審團參與的情況下進行開庭審理,傳喚所有相關證人出庭努力試圖找到死亡原因。本案通常會展開陪審團聆訊數日已找到死亡原因。
4. 死因裁判官研訊后,通常會得出如下死亡原因報告公開發布:
A. 死于自然原因 比如例如癌癥或心臟病發;
B. 自殺 比如跳樓
C. 意外意料之外或偶發的事件導致死亡,比如如交通意外或工作時失足
D. 死于不幸 比如合法的行為導致意料之外的死亡
E. 存疑裁決證據不足,除「存疑裁決」外無法作出任何其他裁斷
F.非法被殺 比如死者死于謀殺或誤殺。
等等一共12種死因報告。這些報告出來后,如果死因存疑,或非法被殺,警方就會跟進做進一步的調查處理(本案由于利益沖突,也許會成立專門的調查機構或組織)。
顯然,香港處理的方式就是程序非常公開透明,由具有公信力的獨立公證的法院來處理,至于結果即使家屬有可能不滿意,但目前的程序只能這樣,家屬也會接受。
欣慰的是,目前北京警方已征得家屬同意,將委托第三方在檢察機關監督下驗尸,而且檢察機關已經介入調查,希望真相大白于天下。
本文是作者根據自己的理解和實踐經驗總結寫成,它不是針對某一個案件具體的法律意見或建議。各位律師、朋友和讀者在遇到具體案件時,請咨詢你的辦案律師并以其意見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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